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列反貪例管轄

信報 2000/11/14
公職人員以權謀私列反貪例管轄

副廉政專員兼廉政專員公署執行處處長郭文緯表示,廉政公署建議把「公職人員不當使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條文納入反貪污法例之內,但公職人員單是濫用職權或疏忽職守,則不能以這罪名提出檢控。
郭文緯昨天在廉政公署的研討會上,以「以權謀私----新世紀的老問題」作演說時指出,以權謀私無可置疑是貪污行為,也是個日益嚴重的問題,但這類行為在香港的法典中卻不存在。廉政公署在九八年把五十一宗涉嫌濫用職權的案件轉交公務員事務局,由公務員事務局考慮是否要作出紀律處分,九九年共有七十二宗同類案件,增幅為百分之四十一。
郭文緯認為,香港公務員貪污情況未算嚴重,但個別公職人員涉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情況接連出現,在多宗案件中,負責把政府合約外判的官員被發現濫用職權,把合約判給其近親擁有的公司。但由於當中未出現提供或受賄的情況,現存的成文法沒有涵蓋這類不當行為,雖然律政司發現普通法有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名,但一直以來,同類的檢控個案數目極少。
他表示,廉署建議將「公職人員不當使用職權以權謀私」的條文納入反貪污法例之內,公職人員不當使用職權,為自己、其親屬或商業夥伴帶來財務利益,是構成罪行的主要成分,但公職人員單是濫用職權或疏忽職守,則不能以這罪名提出檢控。
廉署並建議,必須有足夠保障措施,例如濫用或不當使用職權須為故意行為,並須就「無合法權限或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提供免費辯護,而且像貪污行為一樣,須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方可提出檢控。
郭文緯強調,廉署並非要訂立一項新罪行,只是把徇私舞弊有關的普通法控罪條文化,因為現在以普通法控告以權謀私行為,效果不理想,也不及刑事法律那般有阻嚇力,政府官員可能抱著大不了受紀律處分的錯誤觀念而被誘使從事這種行為。
廉政專員黎年在研討會開幕禮上致辭表示,由於資訊科技急速發展,助長這類犯罪勾當,而且犯罪手法比以前更高明,現在是時候與各地司法機關進行研討會,增加世界各地執法機關交流資訊科技罪案資料。不過,他認為,目前本港毋須修改法例,以加強廉署在這方面的執法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