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文 緯:應 避 免 港 人 繼 續 為 23 條 分

郭 文 緯:應 避 免 港 人 繼 續 為 23 條 分 化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名 譽 課 程 主 任
*學者分析*
我 自 從 去 年 10 月 退 下 火 線 後 , 從 事 自 己 喜 愛 的 各 種 義 務 工 作 , 閒 時 耍 太 極 、 潛 水 、 打 壁 球 , 生 活 十 分 寫 意 。 但 現 在 我 看 見 香 港 人 因 23 條 立 法 而 引 起 分 化 , 非 常 憂 心 。 社 會 對 23 條 的 反 應 令 我 回 想起 97 回 歸 前 夕 , 由 於 外 國 傳 媒 的 誇 張 報 道 及 渲 染 , 引 致 香 港 人 非 常 擔 心 回 歸 後 貪 污 情 況 會 復 甦 及 廉 署 會 變 成 紙 老 虎 , 但 回 歸 6 年 來 , 香 港 仍 然 是 世 界 上 最 廉 潔 的 地 方 之 一 , 廉 署 仍 然 有 效 地 獨 立 運 作 。 我 退 休 後 到 各 地 講 學 , 外 國 人 都 非 常 羨 慕 香 港 廉 政 工 作 的 成 功 。 香 港 仍 然 有 很 多 優 點 和 優 勢 , 香 港 市 民 實 在 可 以 自 信 一 點 , 對 特 區 政 府 的 評 價 公 允 一 點 。
國家安全是嚴肅事情
我 身 邊 很 多 朋 友 都 有 參 與 「 七 . 一 」 遊 行 , 但 當 我 問 及 他 們 為 甚 麼 反 對 23 條 立 法 , 他 們 的 答 案 都 是 很 空 泛 , 例 如 「 以 言 入 罪 」 、 「 警 察 可 以 隨 時 入 屋 搜 查 」 等 。 他 們 亦 承 認 根 本 沒 有 看 過 草 案 。 這 反 映 出 特 區 政 府 向 一 般 市 民 解 釋 這 草 案 的 工 作 是 失 敗 的 。 這 大 概 是 保 安 局 長 的 盲 點 吧 。 從 一 開 始 , 的 士 司 機 和 麥 當 奴 職 員 便 不 是 她 的 諮 詢 對 象 。 政 府 如 果 能 印 製 多 些 宣 傳 單 張 , 清 楚 說 明 草 案 的 重 點 , 並 扼 要 把 外 國 國 安 法 和 香 港 回 歸 前 的 國 安 法 例 , 與 草 案 作 出 比 較 , 便 可 讓 市 民 清 楚 知 道 草 案 是 比 外 國 及 回 歸 前 寬 鬆 。 國 家 安 全 是 一 件 嚴 肅 的 事 情 , 我 相 信 沒 有 一 個 香 港 人 會 反 對 立 法 的 。
事 到 如 今 , 本 人 覺 得 草 案 內 有 3 個 最 具 爭 議 的 問 題 , 政 府 應 該 作 出 修 改 , 包 括 將 「 從 屬 非 法 組 織 」 的 部 分 抽 起 , 再 作 諮 詢 、 有 關 「 披 露 國 家 機 密 罪 」 , 可 以 參 照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30 條 , 把 維 護 市 民 安 全 ( 如 短 樁 事 件 ) 及 健 康 ( 如 沙 士 ) , 可 接 納 為 申 辯 理 由 。 另 就 警 員 入 屋 搜 查 , 亦 可 參 照 廉 署 的 做 法 , 在 正 常 時 候 須 要 向 法 庭 申 請 搜 查 令 , 但 緊 急 的 情 況 下 , 警 務 處 長 或 副 處 長 可 以 簽 發 入 屋 搜 查 令 , 但 在 事 後 要 向 獨 立 委 員 會 ( 如 警 監 會 ) 匯 報 , 該 委 員 會 可 替 市 民 監 察 警 隊 在 這 方 面 有 沒 有 濫 權 。
在 36 年 的 執 法 經 驗 所 知 , 執 法 和 人 權 一 定 要 取 得 平 衡 。 在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起 草 時 , 也 有 很 多 反 對 第 30 條 的 聲 音 , 認 為 會 影 響 新 聞 自 由 , 但 事 實 證 明 這 條 法 例 對 有 效 打 擊 貪 污 非 常 重 要 , 亦 沒 有 影 響 新 聞 自 由 。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法 律 意 見 很 少 是 一 致 的 , 否 則 在 法 庭 上 也 不 會 有 這 麼 多 爭 辯 。 負 責 起 草 這 草 案 的 律 政 署 人 員 亦 是 很 資 深 和 專 業 的 大 律 師 。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系 教 授 陳 弘 毅 對 草 案 也 曾 提 出 較 中 肯 的 意 見 。 如 果 香 港 要 步 向 一 條 健 康 的 民 主 道 路 , 市 民 是 否 應 該 多 作 獨 立 思 考 和 分 析, 不 要 人 云 亦 云 。
香 港 人 現 時 最 需 要 是 對 抗 「 沙 士 」 的 團 結 精 神 , 不 要 再 糾 纏
於 23 條 的 爭 論 。 其 實 基 本 法 已 有 條 文 保 障 言 論 、 出 版 、 結 社 及 宗 教 自 由 , 而 基 本
法 是 凌 駕 香 港 其 他 法 例 。 就 算 將 來 立 法 後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濫 用 權 力 , 相 信 一 定 有 很
多 大 律 師 義 務 替 受 害 者 向 法 庭 申 請 裁 決 , 看 看 這條 國 安 法 是 否 有 牴 觸 基 本 法 。 香 港
有 一 個 行 之 有 效 的 獨 立 司 法 制 度 , 大 家 可 以 信 賴 法 庭 的 裁 決 , 保 障 公 眾 的 自 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