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華地區的犯罪情況及防治方法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星期五)
香港大學犯罪學研究中心主辦
第二屆座談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副廉政專員
郭文緯先生演講辭
<大中華地區的犯罪情況及防治方法>
各位先生、女士 :
我們近年參予各類型的國際性防治罪行會議、研討會時,總聽到「有組織罪行」、「貪污」、「全球化」等口號。香港大學犯罪學研究中心這次能夠率先就這個主題舉辦是次座談會,實在令人欣喜。 我充份理解舉辦是次座談會是一項十分艱巨的工作,但我亦可以肯定這是一項極具意義的活動,因為是次座談會給予司法界從業員和研究人員一個寶貴的機會,交流彼此的專業知識,共同研製解決問題的良方。
因此,本人很榮幸可以為座談會致開幕詞。廉政公署把一個貪污的香港徹底改變為一個廉潔的香港,成就國際公認。在此,我希望為各位介紹廉政公署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三管齊下,打擊貪污。第一,預防,目的是改善制度,防止貪污。第二,教育,旨在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的支持。第三,執法及阻嚇。雖然這三方面都很重要,但我個人認為阻嚇當居其首。這些年來,我眼見許多受過高深教育的人,他們在管理完善的機構工作,但仍然決定貪污。他們當然有衡量過當中的風險及代價,並覺得值得冒險才這樣做。若要阻止他們貪污,唯有利用阻嚇手段,即有效地執行法律,確保他們在符合人權的情況下受到法律制裁。
我想多講一些關於執法方面的問題。根據我三十六年的執法經驗,我可以肯定有組織罪案和貪污是相互盤繞的。廉政公署多年來調查過各種各樣牽涉貪污的有組織罪案。執法人員甚至領事館職員都曾被揭發貪污,他們更向毒販及各類型的走私份子提供協助。(我曾經逮捕過一名非洲國家移民局主管。他竟然向假扮有組織犯罪份子的廉署臥底人員出售外交人員護照)。銀行經理也被揭發協助詐騙及洗黑錢活動。零售業從業員則被揭發牽涉信用卡欺詐活動。
然而,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調查貪污及有組織罪行絕非易事,並最少有三項特點:
(a) 第一,牽涉有組織罪行的貪污人士和罪犯來自世界不同角落。
(b) 第二,罪犯已懂得利用高科技犯案。資訊科技可提升調查工作的效率,但同時亦對執法機關構成威脅。
(c) 第三,傳統的調查方法並不足以對付有組織罪行和貪污活動。因此,我們必須採用較精密的打擊方法,如臥底行動、專業財務調查等。
有關這個題目,我有以下三項建議。
第一,我建議大家緊密合作。廉署一向十分重視與其他本地及海外執法機關的緊密合作。以往,所有部門首長都抗拒廉署拘捕其官員,更會怪責廉署使其部門蒙羞。其實,「家醜不出外傳」的說法經已不合時宜,而且只會助長貪污的風氣。我們從以往那個黑暗的貪污年代吸取了教訓,知道不能對貪污罪行坐視不理,因為這樣只會助長貪污。我們很高興看到今天的執法部門首長能夠改變以往的態度,積極研究對付貪污的策略。我們能夠成功偵破案件,著實有賴他們主動與廉署合作。
第二,改善現時的刑事法制,補其不足。在調查有組織罪行或貪污集團時,我們發覺要追查主腦人物實在十分困難。疑犯的緘默權便是我們面對的其中一個問題。香港現時的法制基本上跟隨英國舊制,容許疑犯在接受執法人員盤問時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如果他們聘用律師,律師會在第一時間建議其當事人保持緘默。當所有與案有關的人都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時,調查往往會徒勞無功。但英國現已實行一套新的警誡制度。在新制度下,疑犯會被警告,拖延回答問題會對其日後訴訟時的辯護不利。新的警誡詞是:「你不一定要說話,但若你在接受盤問的過程中拒絕透露一些你日後在法庭上提出的依據,則你的辯護可能會受影響。此外,不論你說什麼,都可能用來做證供」。我們相信這個新的警誡詞可以在維護疑犯的人權及保障公眾調查有組織罪行的權益之間取得較佳的平衡。我們應考慮對有關法例作出類似的修訂,並應考慮引入新的法例,保障線人及證人的安全及容許執法人員在誘捕過程中有較大的彈性,以使臥底行動較易成功。
第三,國際合作。由於我們意識到近年有組織罪案及貪污案件不僅牽涉單一地區,所以各國合作打擊這類案件實在非常重要。但就目前的情況而言,各國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受制於協查法規,當中牽涉繁複及耗時的司法程序。為了跟罪犯進行時間競賽,執法部門間必須建立一個更有效率的機制,使我們能在更短時間內獲得協助。我希望國際刑警組織能繼續努力,為非國際刑警組織成員的反貪機構提供協助。我相信現在也是時候成立一個國際反貪聯盟,以加強各國反貪機構的合作。
希望以上的演說能為大家提供可作討論的課題。最後,預祝是次會議成功。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