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界中與貪污賄賂有關的欺詐罪行

財經界中與貪污賄賂有關的欺詐罪行
郭文緯
今天,本人很榮幸有機會和大家談話。我要談的題目是「財經界中與貪污賄賂有關的欺詐罪行」。
香港的廉政公署,成立於1974年,當時香港的貪污猖獗,香港市民要求政府遏止貪污之風,於是便成立了廉政公署。
在這二十年來,在公眾人士支持和廉政公署的努力下,我相信香港現在已是一個相當廉潔的社會。香港廉政公署的反貪污策略是「三管齊下」,就是在打擊貪污的工作中,是要「阻嚇」、「預防」與「教育」並重,因而在署內成立了三個部門,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和社區關係處。我相信這個「三管齊下」的策略,不單是對打擊貪污有效,應該對其他的嚴重社會罪行也同樣有效,所以,我想向大家推薦,在對付財經欺詐這問題上,也可以考慮採用這個「三管齊下」的策略。
廉政公署的調查組織是執行處。執行處的主要工作,是調查並按法律的規定而檢控刑事貪污事件。我們從初期的反貪污經驗已經知道,貪污往往是與其他的罪行連帶一起的。因此,香港便把反貪污的法律擴大,使廉政公署可以調查其他與貪污有關或由貪污所助長的非法行為。
我首先要說明一點,這就是廉政公署並非為對付財經界的貪污而設的。廉政公署的設立,主要是對付公眾部門的貪污。廉政公署也不是一個反欺詐的機構,它只有在懷疑有貪污情況的時候,才會進行調查欺詐案的工作。香港的主要反欺詐機構,是警務處的商業罪案調查科。
毫無疑問,財經欺詐事件是本世紀最大的罪行。據估計,美國的商業罪案(包括欺詐和貪污)所牽涉的數字,幾達國民生產總值的百份之一。從1984年起的十年內,廉政公署所辦理的與貪污有關的大規模欺詐案件中,所涉及的財務損失,超過九十七億港元(港元的幣值與人民幣大約對等),而調查工作則非常費時,有許多案件的調查費用,都高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
欺詐的形式種類繁多,就好像其他刑事罪行的犯案手法一樣,說之不盡。廉政公署所辦理的欺詐案件,包括涉及公司、銀行、信用證、外匯、地產、股票市場、保險業和信用咭等,說之不盡。還有一些新形式的欺詐,漸漸的陸續出現。
香港商業貪污罪行的法例依據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這條例規定,任何代理人(包括僱員),在未得到僱主或主事人的同意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從事與他職位有關的事情的報酬,便屬違法,而在這條例下,行賄與受賄均屬違法。
海外信託銀行案
廉政公署早期調查的一宗有關香港一所大銀行的案件,正是一所大財務機構可以因與貪污有關的欺詐而倒閉的好例子。
香港海外信託銀行在1985年6月倒閉,須由政府注資二十億港元挽救。該銀行在末倒閉之前,是香港第三大的本地銀行,有分行43所,另有海外分行8所,總資產值達一百四十億港元。廉政公署與警務處的聯合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後,發覺該行有連串的失職、輕率借貸、大規模欺詐、假賬和貪污等情形。該銀行倒閉的原因有二。第.一是胡亂借貸給銀行的董事作自行投機和私人營商之用,第二則是該行被一個罪犯和他的同夥滲入,在長達數年期間,不斷以一間在美國註冊的空殼公司(皮包公司)開的空頭"支票輪"周轉的方式挪用大量款項。在最高峰的時候,那個犯罪集團可以每天挪用一千萬美元,而有關的支票,只是由兩名文盲老人簽署,那兩名老人,是由犯罪集團僱用專作簽署支票之用的。由於那名罪犯炒金頻頻失利,所以便需要更多的金錢,導致空頭支票的數額越來越大,直至總數約達六十六百萬美元的空頭支票被送回銀行的時候,方告敗露。
從正確的銀行經營方法來說,銀行在收到那些空頭支票之後,便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去討回損失之數,以及為該集團所欠的款項作出準備,或在賬目上以當年銀行的利潤抵銷該筆損失。不過,銀行卻被該名罪犯說服,不向他採取法律行動,理由是恐防驚動公眾人士,帶來擠兌的後果。結果銀行的董事與罪犯便聯手掩藏事實,串謀製造假借貸賬目,當作把款項借給由該罪犯的同夥所開設的空殼公司。同時以借貸的收入,補償銀行在空頭支票方面的損失。為了掩人耳目,後來還做出其他的假貸款,以作表面上償還原先借貸之用。在銀行倒閉的時候,這些貸款加上累積的利息,連七億港元之巨。
事情的發展還有更複雜的地方。那名罪犯為了應付他本人的債務,便利用他的財務公司向各銀行和其他財務機構取得借貸,而把借貸所得的款項,撥入他自己的私人公司中,為了使這種非法的融資方法不被人所知,讓財務公司做出假的貸款賬目,以平衡借來的賬目。該財務公司後來清盤的時候,賬面負債共差不多一億港元,而那名罪犯則逃至美國。但後來他被引渡回香港,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在銀行方面,差不多所有最高層的董事和職員都被檢控,包括銀行的主席、董事總經理、總經理等,全部都被判有期徒刑。
香港證券交易所案
在廉政公署所調查的嚴重商業貪污案件中,最重要的可能是調查香港證券交易所的主席一案。正如各位所知,香港是世界最大的財經中心之一,而香港證券交易所,則是香港的經濟體系中的重要部分,所以,如果要對交易所的主席進行調查的話,便是一項非常嚴重的事情。由於這項工作對香港的經濟和政治穩定可以引起很大的衝擊,所以進行時便得格外小心。秘密進行的調查工作,費時甚久,然後在取得充份的證據後,才在1988年1月把交易所的主席和他的同夥人拘捕,調查所得的證據,證明該主席會收受在交易所斬上市的公司的優惠配股。他後來被判貪污罪成,要坐牢共4年。這宗案件的重要性是它的結果使香港證券交易所在管理方面進行重大的改革,又使香港成立了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的獨立監察機構,同時亦使香港的投資事業有很大的改進。
信用咭欺詐
香港在九十年代初期,曾成為偽造信用咭欺詐案的中心,廉政公署的調查人員很快便找出,偽造信用咭的罪犯。必須先行賄酒店及商店的職員,以取得真正信用咭咭主的資料,才能偽造假的信用咭。偽造信用咭使經營信用咭的公司和銀行損失數以億計港元,所帶來的毀譽,對香港的旅遊業打擊很大。那些非法集團後來更滲透了銀行體系,賄賂銀行職員以取得所需的資料。曾有一個時期,整個世界的信用咭罪案中,有百份之三十是在香港犯的。更甚的是,香港的罪犯專程往世界各地使用假的信用咭購物。據當時估計,全世界的信用咭欺詐案中,有百份之七十是應由香港咐罪犯負責的。
為了應付這個問題,廉政公署成立了一個特別調查小組,以調查和拘捕那些罪犯。結噪在香港檢控了一百多人,另外因為與外地交換情報的關係,使其他地方的執法機構也檢控了不少罪犯。
此外,當局亦把特別調查小組的活動和罪犯所受的刑罰廣作宣傳,使有機會受不法之徒引誘的職員知所警惕。小組的成員又在各種工商業和執法人員的會議作演講,使大家對問題有所認識,並使有關人員接受教育。
我可以說,廉政公署對付偽造信用咭的策略已收效果。雖然信用咭的罪案並未完全在香港消除,但亦已大幅下降,使香港不再是世界上信用咭欺詐案最多的地方。
貪污欺詐案件的調查工作
我剛才描述的欺詐案件中的調查工作,是既複雜又極端困難的。從我們調查這些案件的經驗所得,我想提出以下四點跟大家討論:
(一) 資料與資訊科技的使用
欺詐的調查工作中,「金錢流向」是一項重要的線索。「金錢流向」是指金錢流動和轉手的紀錄。這種紀錄可能很長,而追查的工作既費時亦費力。在剛才所說的海外信託銀行一案中,廉政公署扣留了共75個文件櫃的文件,每個櫃的文件都須加以審查和分析,看看是否可以成為証據。在隨後的起訴程序中,我們向法庭提交了33冊文件,其中共有12,000頁和超過8,000份文件証物。這一切都顯示出調查與欺詐有關的案件時所需的龐大人力物力。我提出這一點,是因為我要特別指出,如果調查人員以傳統的人手索引方法來處理這些龐大數量的文件証據的話,那是非常困難的。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無論所調查的欺詐案規模怎樣,都不可缺少一台電腦。電腦除了可用來編索引和取回証物之外,在分析財務資料和對配多種因素以找出証物的主要連帶關係的工作上,亦有莫大的幫助。這台電腦應在調查的初期,便供調查人員使用,以便可在發現資料的時候,軌可以馬上把資料存入電腦中。
(二) 調查組和專業人員的協助
要使調查工作成功,成立一個專案小組是很重要的。如果可能的話,被調派加入小組的人員應留在組內,直至調查工作.完成為止,以保證工作不曾失去連貫性。在海外信託銀行一案中,專案小組有一隊專業會計師和兩名資深的律政署的檢控官員協助工作。這種安排很成功。現在廉政公署已聘用了兩名會計師為調查人員。他們的專業知識,屢次對貪污欺詐案件的調查工作,有莫大的貢獻。
(三) 國際聯繫與互助
貪污和欺詐是不分國界的,亦不曾受國境和司法權所限制。這個情況成為調查與檢控工作的最大障礙之一。許多國家的政府,現在已認識到須要制訂法律,以利國際間在這種工作上互助。各國的司法當局,現在口越來越普遍使用及接受相互問的司法請求書,以便獲取証據。除了制訂法律之外,全世界的執法機構都須準備在交換情報與互相積極協助方面盡量合作。
(四) 預防與及早發現欺詐
「得寸進尺」是用來形容參與貪污和欺詐的僱員的一句很適當的常用成語。並非所有的僱員都是懷著犯罪之心的。許多人只不過想利用制度上存在的機會來撈一把。很多時,因為鬆散的管理制度、模糊的責任承擔、沒有組織的工作程序、和沒有清楚界定的商業道德指引等等情況帶來的漏洞,因而不知不覺間助長了貪污與欺詐的行為。現在我建議所有公司組織應採取下面的方法,作為積極防止欺詐與貪污的措施:
1 對各極系統設立管理制度,同時設立保安系統及內部投訴系統。接到投訴的話,軌採取行動,使人知道如果有投訴的話必定不曾置之不理的。
2 把機構的政策、指引、各層次的責任、行為守則和利益衝突等解說清楚。
3 把人員的職位輪流替換,有人員辭職的時候,和他進行真誠的離職談話。
4 培養廉潔的團體精神。在這種精神下,無心犯錯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誠實的行為就「絕不姑息」。
欺詐行為分類表
香港廉政公署工作中常見與貪污有關的欺詐行為類別
I. 公司欺詐
A. 集團內的票據交易
B. 奪取資產
C. 借款不還
II. 銀行欺詐
A. 以空頭支票進行挪用補空
B. 高風險借貸
C. 掩藏壞賬
D. 假借貸人
III. 地產欺詐
A. 中間人的欺詐
B. 操縱價格
C. 付回佣給買/賣家的代表
IV. 外匯欺詐
A. 操縱兌換率
B. 非法佣金
C. 假交易
V. 股票交易所欺詐
A. 新股上市
B. 非法佣金
C. 做假市
D. 知情人士的內幕交易
VI. 信周證欺詐
A. 假裝運
B. 偽造到岸價格文件
C. 假的銀行保証
VII. 保險欺詐
A. 假的投保人
B. 欺詐性索取賠償
VIII. 數碼電話(無線電話)
A. 抄製別人的電話
B. 洩露客戶的秘密消息
IX. 信用咭欺詐
A. 與酒店/商店職員勾結,以取得顧客或其信用咭上的資料
B. 招募使用偽造咭的人
C. 製造/持有製造假咭的器具
D. 以假資料申請信用咭